保安相關法律法規及基本知識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須通過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手段與管理手段領先各種先進設備工具,防止和終止任何危及或影響物業管理轄區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與身心健康的行為與因素。比如電線短路、煤氣中毒、電梯關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盜、以及噪聲等還有如自然災害,人為事故,流氓活動以及各種破壞活動的預防與阻止。確保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人身不受傷害,財物不受損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當防衛定義: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
(一)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 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則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后防衛。防衛不適時,屬于故意犯罪。
(三)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于故意犯罪。
(四)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權益,而決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沒有防衛意圖的防衛挑撥、互相斗毆、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但在特殊情況下,應允許互相斗毆的一方實施正當防衛。
(五) 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要求行為人的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同時,防衛的手段、強度同侵害行為的手段、強度之間,防衛人對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為可能贊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基本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如果符合其他四個條件,但是超過了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稱為防衛過當。根據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確定其行為構成何罪。其罪過形式一般為過失,也可以為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殺人罪等,不能認為構成防衛過當罪。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互毆與正當防衛
互相斗毆,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是互毆各方均有對對方加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在互相斗毆的過程中一般不存在正當防為的行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動停止了加害行為,而另一方轉化成加害方時,則有可能存在正當防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互毆中不法侵害轉化的情形有以下兩種:1、一方已經停止斗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舍,繼續實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輕微斗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性很強的兇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4]
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保安員:工作紀律守則
一、五要五不準
五要:
一、 要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二、 要遵守法律,遵守公司和客戶的規章制度;
三、 要說話和氣,禮貌待人;
四、 要辦事公道,以理服人;
五、 要團結互助,愛護公物。
五不準:
一、 不準打人罵人,不準包庇壞人;
二、 不準亂拿亂摸;
三、 不準貪污、受賄,私自接受饋贈;
四、 在崗執勤時不準喝酒,節假日不準酗酒。
保安員九不準:
一、不準超越法定職權從事搜查他人住所、罰款、沒收財物、扣押他人證件或財物等行為,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準故意刁難、辱罵、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權利,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準毆打他人或教唆毆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準為違法犯罪活動通風報信,充當保護傘,違者依法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不準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不準私自為他人提供有償服務,違者依法予以辭退。
七、不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不準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殺傷性武器,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不準參與審訊違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筆錄、制作法律文書等執法活動,違者依法予以辭退。違反上述規定的,對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及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訓誡。單位負責人包庇縱容保(治)安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或參與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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