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經驗
治安調解是公安機關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和損毀他人財物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批評勸告、進行法制教育等手段,使當事人之間達成相互諒解,以解決權益糾紛的一種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調解處理治安案件的經驗,這就是“四宜四不宜”。即“宜解不宜結”,“宜和不宜激”,“宜緩不宜急”,“宜寬不宜嚴”。“宜解不宜結”是從解決雙方矛盾入手,通過調解,進行教育疏導,促使當事人雙方重歸于好;“宜和不宜激”是從穩定情緒角度講的,即進行調解時,努力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然后再講理講法,分明是非,使矛盾得到解決;“宜緩不宜急”是在處理時不要急于下結論,這是因為,這類案件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時的一段時間里,雙方對立情緒都很大,一旦冷靜后,是能認識錯誤的,急于下結論不利于消除矛盾;“宜寬不宜嚴”是當這類案件調解不成需要對違法一方進行處罰時,要盡量考慮寬松的一面,以避免雙方矛盾再次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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