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我是保安員,你到我單位來我就有權利檢查你的身份證!
案例介紹: 保安對公民不享有查驗及登記身份證的職權和職責。 所以,除公民進入黨政機關等部門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外,在出入物業小區及企業時,沒有義務出示身份證。
保安人員到底有沒有權利登記、檢查來訪人員身份證? 國務院頒布的《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七條 保安可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但不得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搜查他人的身體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國務院于2009年9月28日頒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盡管沒有明確是居民身份證,但居民身份證是證件的一種,只要屬于有效證件,能夠證明合法身份的都包含在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有權查驗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機關單位、公司和居民小區本身就是一個限制性的區域,其保安工作是依法設立的,保安人員行使職責也是經過單位授權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登記身份證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證安全,防止不法分子趁虛而入,或者有備案待查的作用,這是為了社會管理,而對外來人員所做的必要的管理工作。所以,作為外來人員必須予以配合,不能擾亂他人的合法管理秩序。 隱私就是私事,個人信息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干涉的純個人私事。大家擔心的是登記身份證號碼和姓名是侵犯隱私權!通過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登記身份證號碼與姓名,就已經侵犯了隱私權,所以,害怕隱私被侵犯的話,就不要登記,因為一旦登記過后,就有失控的可能。 但是,保安人員強調,不登記就不允許進入,這個規定也是合法的,到底哪個優先?按照法理來講,其目的在于維護自身服務區域的秩序,明確管理責任,一旦發生意外,“有據可查”。在此,根據 “安全第一”,加上外來人員是進入到別人的領域,是屬于先讓對方讓渡自己的安全權利,所以,相應地自己也要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作為抵銷或者擔保,以取得互相信任與合作。 這樣看來,是讓被動方的權利優先,畢竟主動方先行使權利,從而妨礙了對方隱私與安寧的。 有一些特殊的人員,比如自己是老賴,或者有曾經的戀人在單位,自己不想登記還想進去,有什么辦法?如果堅持說理,強硬態度,估計進不去不說,還生了一肚子氣!應該好好商量,講清自己沒帶證件或者不方便登記的合理理由,一般能夠讓進;讓內部的人來接自己,登記成他的訪客,也是可以的。 其次,要防止保安人員過度行使權利,比如扣押證件、復印證件等,這些并非身份識別、登記的必要要求,可以明確拒絕。 總之提醒一句,要知道“入國問禁,入鄉隨俗”, 與人方便,與己方便。
該物業公司的負責人解釋說:物業公司的保安員對公寓來訪者實行身份證登記制度的做法是根據市公安部門提出的要求,在征求市住宅局物業監管處意見后付諸實施的。許多小區和企業為安全起見均采用這種方法。
某事務所主任律師認為,身份證作為國家頒發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各級人大及有關政府部門對身份證的管理及查驗等問題頒發了多項法規及規章進行規范,對需要公民出示身份證的場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有權查驗身份證的機關亦作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