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保安應如何保護好案件現場
保安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于行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F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證依據。
一、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類:
(1)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后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于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2)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后,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3)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于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動地點的主次分類:
(1)中心現場。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
(2)外圍現場。即中心現場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關痕跡及物品的現場。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動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現場,乃至第三、第四現場。
4、按犯罪案件的性質分類:
可分為政治案件現場、刑事案件現場、治安案件現場。
二、現場保護方法
1、露天現場的保護
對露天現場的保護,通常是劃出一定的范圍布置警戒。范圍的大小,原則上應當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犯罪分子可能遺留痕跡的場所。范圍劃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如對于不大的露天現場,條件又許可時,可以在現場周圍繞以繩索,或撒以白灰作為標記,防止人們闖入。對于現場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應當設網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對于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以中斷交通,指揮行人繞道而行。對于大院內空地上的現場,可以將大門關閉,如果院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進出通道。有些露天現場雖位于偏僻處,但也應加以保護,防止破壞。
2、室內現場的保護
對室內現場的保護,通常可將房門封閉,并在門窗和重點部位設崗看守,對房子周圍和進出室內經過的場所,應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在各種現場維護過程中,還必須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現場(如殺人、傷害、投毒、縱火等),要及時搶救受傷者,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給予適當的搶救的同時,還應注意向其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二是清理、排除還在擴散,繼續造成危害的危險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氣蔓延,未爆炸物品時,以防案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帶來更嚴重的后果。
資訊摘編自《道客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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