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小知識|保安人員在執勤過程中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
所謂安保 便是保衛人民的安全 保安這項工作 艱苦而特殊 在執勤過程中 需要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 處理大大小小的應急突發事件 因此作為一名安保人員 不僅需要較強的業務能力 更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 保護他人,亦是保護自己 法律案例1:為保護業主,保安打傷他人寵物狗,需要賠償嗎? 答:民法典規定:保安無需對狗主人進行賠償,保安是為了避免業主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而打傷寵物狗,符合緊急避險的法定情形。按照民法典因緊急避險造成寵物狗受傷,應該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而險情是因為狗主人沒有妥善管理自家的狗所引發,狗主人應該自行承擔寵物狗受傷后的不良后果。其次按照法律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業主的居住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保安作為物業公司的員工,在小區內發生威脅業主安全的情況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什么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損害另一合法權益的行為。 案例分析:某小區住戶在燉砂鍋,在煤氣沒關的情況下就出去,因時間太長導致窗戶和陽臺都在冒黑煙。物業公司接到報警后立刻派人趕到出事的住戶門口但一直都無人回應。此時煙味越來越濃,還伴有物品燒焦的味道,似有火情發生,此時緊急關頭,保安征得隔壁業主的同意,從鄰居陽臺翻過去,打開了陽臺上的玻璃門,關閉煤氣開關,切斷火源避免了一次即將發生的火災。這就是屬于一次緊急避險的情況。 緊急避險必須具備的5個條件 01 必須是正在發生的且緊迫的危險: 這種危險可能是突發疾病或受傷,也有可能是他人持刀行兇,也有可能是自然事件例如地震、山洪。 02 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緊急避險實際上是為了保護某種權益而使另一種權益受損的行為。這是對緊急避險中的“險”所提的要求。 03 必須是合法權益確實受到危險威脅時: 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因為避免本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危險的損害而實行緊急避險。 04 必須是迫不得已、別無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的; 也就是說當事人沒有選擇,情況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兩種利益發生沖突,除了損害一方較小利益的行為之外,找不到更好的辦法來避免更大法益所面臨的危險。 05 必須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如果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并非迫不得已采取的或者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損害利益的,那么緊急避險行為不能構成免責事由,當事人仍然需要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保安確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依據 依據我國刑法“無罪推定”的規定,保安員在執行勤務中,由于各種復雜的原因,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確認更謹慎,大體上可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時間上:違反正常的生活、工作規律,其活動的時間與常規的作息時間相矛盾;剛剛發生案件,有人從案發現場方向走來,有作案時間。 2、空間上:沒有理由接觸某個單位,卻長時間徘徊于此的;在經常發案時間,出沒于經常發生某類案件的區域、路段的。 3、反常表現:有明顯反常表現的。如沒有合法證件證明自己身份或所持有證件與本人不符的;公安機關組織的大搜查、大清查等統一行動,驅趕著一些驚弓之鳥東躲西藏的:不走人行道,不沿直線走路,行進時快時慢的;在正常執行勤務的保安員面前,神情緊張,表情不自然,躲躲閃閃的;不正面面對保安,內心緊張卻佯裝鎮靜的;想向保安員說明什么,卻又欲言又止的;說是一個單位的,但又說不出同行姓名的;聲稱所攜帶物品是自己的,卻又說不清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的:身體暴露部分明顯是傷卻沒有包扎或涂藥的;衣服鞋子上有血跡或刀劃、撕扯痕跡的等。 4、非法攜帶:攜帶、私藏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等武器、兇器的。 5、體貌特征:體貌特征與公安機關通緝、通報的犯罪分子相似的上述幾個方面,既可獨立運用,有時又需要綜合考慮。 確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依據 1、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現行犯 2、公安機關正在通緝抓捕的在逃犯 3、公安民警、保安員、群眾正在追捕的現行犯罪分子 4、有明顯的犯罪跡象,如手持兇器、身上血跡斑斑、倉皇逃串的:駕駛機動車傷人毀物的。 5、有違法犯罪嫌疑,實施監控中有人逃跑、行兇者,可及時予以抓 6、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執行抓捕、扭送時,要注意發現其身上是否攜帶兇器,避免出現不必要的傷亡。
也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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